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人员近期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刊发论文《生态文明及风险社会下的中国农药立法完善》,为我国农药立法工作建言献策……
文章指出,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立法关系到我国食品安全、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是我国国民生存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
文章认为,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我国农药需要两个层面的立法,即工业社会以来经济层面调整农药生产经营销售等的法规,以及适应现代风险社会需要,以限制和规范农药风险性为主的制度措施。后者在当下的重要性日渐凸显。
文章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农药立法整体仍沿袭传统时期重经济调整而非风险控制的基本框架和立法思维定势。在立法构成上,风险规范整体呈严重不足态势。中央层面,农药基本法规效力位阶低,风险调控规范数量少且以局部调整为主,地方层面更是对农药类法规鲜有专项规范。在具体制度上,风险控制规范主要随附于其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做附带性调整;部分风险控制制度不适应我国仍以家庭为主要农业生产主体的基本现实,如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农药包装收集制度等更适合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模式,难以形成对我国农业生产主体——家庭的有效规范,实效性有待提升;风险控制制度普遍缺乏更为微观细节的配套支持。
这些都是我国未来农药立法需要完善的方面,也是我国应对风险时期,构建生态文明的法制前提。
更多农资信息,请关注辣椒财富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摘自互联网,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另,本文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承诺,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小麦种子处理剂,国内登记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