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省农药执法人员在对某农药制剂生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把从外购进的未标注生产企业和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某种大包装制剂产品,“分装”成小包装产品。此种行为涉嫌违法……
虽然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取消了分装登记,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也就是说,委托方即被分装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一般为大包装)必须是“合法企业”,即应该同时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受托方也必须是“合法企业”,且应该具有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如果委托方不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者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即没有生产资质,一旦生产了且外销,就属于违法行为,该产品就应按照“假农药”处理。而受托方把“假农药”拿来分装(产品标签标注是受委托生产,无论该企业是否具有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该企业具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和该剂型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标注是本企业生产,相当于从没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订做产品),其终端产品当然也应判定为“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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